FX168財經報社(北美)訊 在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特朗普無法繼續依賴「國家緊急權力」對全球加徵關稅後,特朗普迅速拋出替代方案:他表示將簽署行政令,依據《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對全球徵收10%關稅,並稱將於三天後生效。不過,該法條允許的關稅措施最長僅能維持150天,除非國會投票延長。與此同時,是否對加美墨協定(CUSMA)項下商品豁免、以及該10%關稅是否會與鋼鋁、汽車等既有關稅疊加,仍未明朗。
特朗普表示,他將簽署一項行政令,在最高法院否決其使用緊急法律工具重塑全球貿易格局後,改以《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爲依據,對全球徵收10%的關稅。特朗普稱,新關稅將於約三天後開始生效。
特朗普指出:「所有國家安全關稅、第232條款關稅和現有的第301條款關稅仍然有效,並完全生效。今天,我將簽署一項命令,根據第122條款,在我們已經徵收的正常關稅之上,額外徵收10%的全球關稅,爲期150天。我們還將啓動幾項第301條款調查及其他調查,以保護我們的國家免受不公平貿易行爲的侵害。」
(來源:路透社)
根據相關規定,第122條允許總統在應對「貿易失衡」等情形下,短期徵收最高15%的關稅,最長可持續150天;若要延長,需要國會投票批准。這意味着,即使新關稅迅速落地,其持續性與最終力度仍存在不確定性。
特朗普指出,正如卡瓦諾大法官在反對意見中所說:「雖然我不同意今天的判決,但這並不會實質限制總統未來徵收關稅的能力,因爲其他許多聯邦法律——如《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1974年貿易法》第122、201、301條以及《1930年關稅法》第338條——仍授權總統徵收關稅。」
事實上,最高法院今天的決定讓總統規範貿易和徵收關稅的權力變得更加清晰和強大。他們並未推翻「關稅」,只是否定了《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下的一種特定用法。而根據該法,實施禁運、限制或對外國貿易施加條件的權力已得到完全確認。爲了保護國家,總統現在可以依據其他已獲授權的法律,徵收比以往更多的關稅。
目前尚不清楚新10%關稅是否會對加美墨協定(CUSMA)框架下的商品給予豁免,也不明確該關稅是否會疊加在特朗普已對鋼鐵、鋁、汽車、木材、傢俱等領域實施的其他關稅之上。若出現「疊加效應」,對部分行業與供應鏈的實際衝擊可能顯著放大。
儘管最高法院當天裁定特朗普不能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對全球大規模加徵關稅,但分析人士普遍認爲,這並不意味着關稅政策將迅速退場。喬治城大學貿易法教授Kathleen Claussen指出,很難看到「關稅就此終結」的路徑,並認爲特朗普仍可能借助其他授權重建當前的關稅格局。
特朗普此前主張通過IEEPA獲得幾乎「無限」的加徵關稅權力,但反對者在最高法院辯稱,總統並不需要如此廣泛的緊急權力,因爲國會在其他多部法律中已向白宮授予了關稅工具,但同時對使用方式設置了限制。
數據顯示,特朗普重返白宮時,美國平均關稅水平約爲2.5%;一年後已升至接近17%,爲1934年以來最高水平之一。特朗普在推動關稅上多次強調貿易逆差與「對等關稅」邏輯,並將長期貿易逆差描述爲一種「國家緊急狀態」。不過,美國憲法明確將徵稅與關稅權力賦予國會,這也是本輪司法爭議的核心之一。
喬治城大學國際貿易法教授珍妮弗·希爾曼表示,特朗普若要依據第122條款實施其額外的10%的加徵關稅,就必須宣佈美國存在「嚴重而重大的國際收支赤字,或面臨美元即將大幅貶值的情況」。第122條款關稅僅持續150天。任何延期都需要國會批准。第301條款關稅是長期性的,但需要進行鍼對特定國家的調查,包括舉行聽證會,並允許受影響的公司或國家提供意見。希爾曼表示,調查需要最終認定該國違反了貿易協定,或實施了加重美國貿易負擔的行爲。
1)第301條:對「不公平貿易」開刀,力度上限幾乎不設限
美國長期使用《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作爲對外貿易施壓工具,用於反制被認定爲「不正當、不合理或歧視性」的貿易做法。特朗普在第一任期曾大量使用301條對中國商品加徵關稅。該工具的優勢在於稅率上限不受明確限制,關稅通常四年到期但可延長;不足在於往往需要貿易代表辦公室啓動調查並舉行聽證,程序耗時,若要對衆多國家逐一啓動調查,行政成本極高。
2)第122條:最快捷的「短期方案」,但時間上限僅150天
第122條被認爲是應對貿易失衡的「快速工具」,允許總統在無需事前調查的情況下對貿易失衡採取短期關稅措施,上限15%、最長150天。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歷史上幾乎未被用於實際徵稅,因此其落地執行的技術路徑與適用邊界仍存在不確定性。
3)第232條:國家安全名義下的關稅工具,特朗普已反覆使用
特朗普在兩任期內均頻繁動用《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以「國家安全」爲由對進口產品加徵關稅。鋼鋁、汽車及零部件、銅、木材等都曾被納入232條框架,甚至包括櫥櫃、浴室櫃和軟體傢俱等消費類產品。該條款通常需要商務部進行調查,但調查由政府主導,外界認爲行政部門對結論與節奏擁有較大掌控空間。
4)第338條:大蕭條年代「遺留武器」,理論上可徵至50%且無期限
《1930年關稅法》(俗稱斯穆特—霍利關稅法)中的第338條授權總統對「歧視美國企業」的國家商品加徵最高50%的關稅,無需調查,也沒有持續時間限制。該條款歷史上從未真正實施過關稅,但曾在上世紀30年代作爲貿易談判籌碼出現。報道提到,財政部長貝森特此前已向媒體表示,如果最高法院否決IEEPA關稅,該條款可能被作爲「B計劃」選項之一。